(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祖勇与易宗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祖勇,易宗建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祖勇,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经商,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谭泽恩,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易宗建,男,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经商,住重庆市合川区。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祖勇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易宗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苏家街34号附3号非住宅一套(房地产权证204房地产证2012字第004**号)并就所得的价款在借款16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4月1日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易宗建的财产期间,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祖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祖勇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有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