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5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X 与孟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5734号申请执行人李X,女,1989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孟XX,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李X与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通民初字第4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孟XX偿还借款。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XX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孟XX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无有效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孟XX在北京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无房产登记信息,且本人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X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孟XX的任何有效财产信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4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寒军代理审判员 邵玉喜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冀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