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XX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XX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商业街西首10号。法定代表人吴兆同,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XX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