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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XX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XX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商业街西首10号。法定代表人吴兆同,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XX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沂源县佳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