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告萧某某,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香港。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萧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在福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次日被告返回香港,未为原告办理入港手续,自2007年10月双方失去联系至今,原被告未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任何感情基础。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萧某某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及其他结婚档案资料,证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萧某某于2007年3月22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均真实有效,上述证据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萧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和质证,视为被告萧某某放弃抗辩权利。因此以原告庭审陈述为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22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闽榕结字0701210号《结婚证》。此后被告回香港生活,原告未前往香港生活。现原告以其于2007年10月起与被告失去联系、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萧某某离婚。诉讼中原告提出原被告婚后无共同生活且无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差,婚后两地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原告诉请离婚。诉讼中,本院依法向被告萧某某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但被告萧某某没有应诉和答辩,视为被告萧某某放弃抗辩权利。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萧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萧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郑某某十五日内、被告萧某某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锦人民陪审员郑昧旦人民陪审员林育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员陈维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