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张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高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矛盾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仁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