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2015年2月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三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400元。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通达街交叉口,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与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北京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通达街口向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银川市金凤区交警一大队民警张国庆、魏晓良巡逻至此,将被告人黄某抓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血醇)字(2015)232号血醇检验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4mg/100ml。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交警一大队对此进行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通达街交叉口,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该交叉路口向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4mg/100ml,属于醉酒。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是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受理、立案、侦破的经过及抓获被告人黄某的事实。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居民身份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涉嫌本案犯罪时系成年人以及被害人刘某的基本情况。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某采取扣留机动车、对其检验血液/尿样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人黄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被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车辆停放位置、遗留痕迹等客观情况及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情况。5.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及被害人刘某具有驾驶资格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无责任。7.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为无号广本牌三轮摩托车,制动性能不合格。8.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4mg/100ml,属于醉酒。9.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刘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7000元,并得到谅解。10.证人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下午13时许,其丈夫黄某驾驶红色广本牌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出门前未喝酒去收废品的事实。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刘某的父亲,因被害人刘某在外地无法赶回,隧委托其全权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的妻子与其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车辆修理费7000元,其对被告人黄某给予谅解的事实。1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3日19时30分许,其驾驶轿车沿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通达街路口在左转弯道向北左转至路口北边时,被一辆由东向西直行车道上过来的、违反交通信号灯的三轮摩托车撞到车右前大灯部位。公安交警巡逻至此询问情况时,发现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好像喝酒了,就把双方带至交警队的事实。1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3日下午,其喝了一两白酒后驾驶自己的二手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银川市金凤区交警队旁边的一个路口闯红灯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被公安交警发现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的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㈤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1日(即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14日),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6月3日止。行政罚款400元折抵罚金400元,剩余26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白志坚人民陪审员 张晓兰人民陪审员 楼贺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哈英明判决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处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