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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田广亮与高海亮、李松林、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广亮,高海亮,李松林,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田广亮,男,汉族,1954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亮,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被告李松林,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建超,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贝雷,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宝泰土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超,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贝雷,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磊,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田广亮与被告高海亮、李松林、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广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亮,被告李松林、宝泰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超、吕贝雷,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宏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海亮荆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广���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高海亮驾驶悬挂蒙L142**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学路与南四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被告李松林驾驶的豫AR08**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继而被告李松林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又与原告驾驶的豫A9QW**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海亮负事故全部责任,田广亮无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等各项费用共计120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海亮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李松林、宝泰公司辩称,我方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且我公司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超出部分应由侵权人承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是财产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100元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23时10分,被告高海亮驾驶悬挂蒙L142**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学路与南四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被告李松林驾驶的豫AR08**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继而被告李松林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又与原告驾驶的豫A9Q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学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致使高海亮、石婕、聂影受伤,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海亮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松林、田广、石婕、聂影无责任。原告田广亮所有的豫A9QW**号车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车损总值为10558元,估价费为520元。另花费抢险费260元、停车费210元、拆检费1055元。另查明,蒙L142**号车未经登记。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海亮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海亮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松林、田广亮无责任。被告高海亮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在无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车损等费用共计12083元,经查车损为10558元、估价费520元、抢险费260元、停车费210元、拆检费1055元,共12503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田广亮车损费100元。二、被告高海亮赔偿原告田广亮车损费、估价费、抢险费、停车费、拆检费共计1198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高海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浩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