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彭某,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 判 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敬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