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佳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爱生诉被告李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生,李孝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李爱生,男,陕西人。被告李孝存,男,陕西人。原告李爱生诉被告李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志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雨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