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黄钦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方**,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黄**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荔综环罚(2014)072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新爵村永益围29号之一、30号之一立即停止洗涤项目的生产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荔综环罚(2014)072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荔综环罚(2014)072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新爵村永益围29号之一、30号之一立即停止洗涤项目的生产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健玲审判员 何艳萍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炳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