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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吉峰与田孝通、田茂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峰,田孝通,田茂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李吉峰,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田孝通,男,196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田茂合,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峰诉被告田孝通、田茂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峰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李吉峰承担。审 判 长  祁晓慧审 判 员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巩琳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