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吉峰与田孝通、田茂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峰,田孝通,田茂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李吉峰,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田孝通,男,196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田茂合,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峰诉被告田孝通、田茂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峰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李吉峰承担。审 判 长 祁晓慧审 判 员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巩琳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