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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仰谦、丁禧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仰谦,丁禧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70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委托代理人薛晓春,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仰谦,男,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丁禧儿,女,回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仰谦、丁禧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安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747798.52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87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仰谦、丁禧儿所有的福安市阳头街道斗园里x号x号楼x单元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x)。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上述房产;2015年3月26日买受人林爱清以7543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陈仰谦、丁禧儿所有的福安市阳头街道斗园里x号x号楼x单元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x)所有权归买受人林爱清和张汉锋,所有权在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爱清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陈言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