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陆勤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勤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25-5号被执行人陆勤洲,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陆勤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2014)肥东刑初字第002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勤洲至今未上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经查明,肥东县公安局在案件侦查阶段对本案有关涉案人员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并随案移送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涉案人管恒兵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提取、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