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崔朝刚与王辉、刘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朝刚,王辉,刘娟,刘允山,刘允荣,李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崔朝刚。被告:王辉。被告:刘娟。被告:刘允山。被告:刘允荣。被告:李冬。原告崔朝刚与被告王辉、刘娟、刘允山、刘允荣、李冬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朝刚撤回对被告王辉、刘娟、刘允山、刘允荣、李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朝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胡清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