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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立广与被执行人邢铁山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广,邢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广被执行人邢铁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广与被执行人邢铁山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14)滦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滦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