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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志宏与被执行人胡毅、刘明因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宏,胡毅,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姜志宏,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系富水秦南虹润型砂厂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胡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系商南县人社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姜志宏与被执行人胡毅、刘明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由被告胡毅、刘明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秦南虹润型砂厂所有权回转给姜志宏,同时,在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与原告原转让厂房机械设备清单的数目一致,归还机械设备。(二)、由被告胡毅、刘明一次性向姜志宏补偿虹润型砂厂经营损失、物资材料款计60504元(于2014年6月20日前给付20000元,其余40504元于同年11月1日前给付清结)。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胡毅、刘明只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姜志宏现金20000元,剩余调解书调解内容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姜志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胡毅、刘明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毅、刘明和申请人姜志宏当面按原厂房机械设备清单交给了申请人姜志宏,并已验收。另将执行款40504元执行到位。现本案执行款40504元已由申请人姜志宏全部领取,虹润型砂厂所有权已及机械设备经申请人姜志宏验收到位。案件执行费508元由被执行人胡毅、刘明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夏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