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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旺榕与南靖县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旺榕,南靖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靖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旺榕,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靖县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沈红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钦,男,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江宗达,男,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原告张旺榕要求确认被告南���县公安局作出的靖公(交管)行罚决字(2014)0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南靖县公安局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被告的争议无需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旺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旺榕负担。审 判 长  徐国辉审 判 员  林振辉人民陪审员  吴雪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丹丹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