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赵品与赵寒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品,赵寒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赵品。法定代理人马井月。被执行人赵寒笑。申请执行人赵品与被执行人赵寒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此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6628.9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品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万功培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