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连俊与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俊,李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孙连俊,女,1970年6月4日出生。被告李志民,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俊诉被告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连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为226元,由原告孙连俊承担。审判长 李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