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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治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治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治五,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管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治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治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治五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7×××86账户中的存款10009.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