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国忠与被告王淑清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忠,王淑清,徐克林,王淑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李国忠,男,1941年2月9日生,汉族,系长春市热力公司退休干部,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法定监护人李东彪,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同上。被告王淑清,女,1949年4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徐克林,男,195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淑兰,女,195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同徐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忠诉被告王淑清、徐克林、王淑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