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新芹、韩紫怡诉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芹,韩紫怡,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75-1号原告:张新芹,女,住利辛县。原告:韩紫怡,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魏黎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芹、韩紫怡诉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芹、韩紫怡撤回对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新芹、韩紫怡承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朝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