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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加启与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王加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巧灵(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女,1981年11月38日出生,汉族,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系袁鹏之妻。委托代理人苏良(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加启,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瞿茂林(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调解),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加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员吕丹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超、叶勃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巧灵、苏良,被上诉人王加启及其委托代理人瞿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吕丹丹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叶 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