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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赖某甲交通肇事、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打工。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刑诉字(2015)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吉岐、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甲驾驶摩托车在高庄子路口与韩某发生事故,韩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赖某甲为骗取保险金,驾驶汽车二次碰撞自行车,伪造轿车与自行车相撞的现场,后因交通警察鉴定时发现疑点,被迫取消保险报案。为此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并当庭列举了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证人赖某乙、赖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赖某甲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被告人赖某甲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甲驾驶冀J×××××号二轮摩托车沿渤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渤海路与双官厅至高庄子村南北路交口时,与由南向北的韩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机关认定,赖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赖某甲为骗取保险金3万元,驾驶赖某乙上有全险的冀J×××××号轿车二次碰撞自行车,伪造轿车与自行车相撞的现场,后因交通警察在对碰撞痕迹鉴定时发现部分痕迹不相符,才由赖某乙打电话取消保险报案。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与被害人韩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其当庭对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供认,同时供称事故发生后,其打电话告知了赖某乙并让赖某乙将轿车开过来,其驾驶该轿车二次撞击事故自行车,伪造事故现场,后由赖某乙向保险公司报案,意欲骗取保险金3万余元。2.证人赖某乙的证言,2014年5月5日晚19时左右,赖某甲给其打电话说用其的轿车,其将车开到北外环与西外环的交叉口处交给赖某甲,然后就骑赖某甲的摩托车回家了。过了一会,赖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开车撞人了,其到现场后就打电话报了警并报了保险。第二天,其到交警队了解情况,发现不是其的汽车撞的人,就打电话到保险公司销了案。3.证人赖某丙的证言,2014年5月5日19时许,其路过北外环与西外环交口处西1、2公里的地方时,发现一辆汽车前面还有一辆自行车,赖某甲当时在现场,车头前面还躺着一个老人。过了一会,赖某乙也来了,这辆汽车是赖某乙的。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的说明,冀J×××××号车事故按全部责任计算赔偿金额,合计165229元,其中不包括抚养费等其他费用。赖某乙于2014年5月5日向该公司95518专线报案,5月8日15时13分36秒,赖某乙来电话(189××××6138)称,双方私了,注销案件。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7.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被告人赖某甲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甲驾车伪造事故现场,意欲骗取保险金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赖某甲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保险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犯有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永胜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人民陪审员  王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