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美与被执行人河北新业橡塑发泡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河北新业橡塑发泡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被执行人河北新业橡塑发泡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宁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刘美与被执行人河北新业橡塑发泡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新业橡塑发泡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月31日在本院立案破产清算,现本院在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3)宁民破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河北新业橡塑发泡制品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现路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