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商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祖兆忠、缪传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祖兆忠,缪传兰,祖启娟,王丽,祖启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163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被告祖兆忠。被告缪传兰。被告祖启娟。被告王丽。被告祖启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祖兆忠、缪传兰、祖启娟、王丽、祖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