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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东生与宋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生,宋小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张东生,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宋小东,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张东生诉被告宋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艳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0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小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东生欠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