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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范喜福、孙伟、范立文、姚庚春与马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喜福,孙伟,范立文,姚庚春,冯德文,马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范喜福,男,1965年7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孙伟,男,1982年2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范立文,男,1972年10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姚庚春,男,1968年1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冯德文,男,1953年10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马春,男,52岁,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喜福、孙伟、范立文、姚庚春、冯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范喜福、孙伟、范立文、姚庚春、冯德文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