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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许某某, 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024-1号原告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双照收费站向东1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135****-*。法定代表人李福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住所地兴文县周家镇两岸村三组。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许某某,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许某某名下价值3865925.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某某名下3865925.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雅宏审 判 员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