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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文春明、秦有华、文敏、文耀华申请强制执行邓超、桂林陆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春明,秦有华,文敏,文耀华,邓超,桂林陆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文春明。申请执行人:秦有华。申请执行人:文敏。申请执行人:文耀华。被执行人:邓超。被执行人:桂林陆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号。法定代表人:丘菊兰本院在执行文春明、秦有华、文敏、文耀华申请强制执行邓超、桂林陆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4)灵民初字第841号】中。申请执行人文春明、秦有华、文敏、文耀华申请执行标的为40752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陆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自动履行赔偿款407521元给请执行人文春明、秦有华、文敏、文耀华,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赵桂春助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梁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