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小字第1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曾某,男,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