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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小字第1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曾某,男,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