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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薛勇军与刘书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薛勇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刘书江,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勇军诉被告刘书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勇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9元人民币,由原告薛勇军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葛华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