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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尹彦菊与宋梦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彦菊,宋梦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112号原告尹彦菊,女。委托代理人李占刚,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梦龙,男。委托代理人和西龙,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原告尹彦菊与被告宋梦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彦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恒露审 判 员  刘传星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汶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