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乃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道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赵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57元,减半收取1407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78.50元,由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 冰审 判 员 史可银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