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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文峰与山西威斯特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峰,山西威斯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917号原告赵文峰,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胡创军,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威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中心北街3号楼晨雨大厦208室。法定代表人郭炫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永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峰与被告山西威斯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威斯特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山西威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约定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威斯特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建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鹿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