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文俊杰、文德果、蒋明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文俊杰,文德果,蒋明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142-1号原告XX,男,汉族,农民。被告文俊杰,男,汉族,农民。被告文德果,男,汉族,农民。被告蒋明容,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文俊杰、文德果、蒋明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夙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姝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