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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博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缪立龙与杨海卓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立龙,杨海卓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博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缪立龙,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杨海卓,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立龙与被告杨海卓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田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