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鹤山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五岩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解除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岩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强,区长。被告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第三人河南五岩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阿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五岩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解除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人民负担。审判长  王俊林审判员  戚秀丽审判员  姬爱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