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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上海华必轩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必轩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太仓康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必轩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龙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然,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康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佐藤胜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必轩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商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康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0091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太仓康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4613元(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陆渡支行,账号:7066401031120100046911)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