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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曹某,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婚后于2014年9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曹浩轩。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起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尚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