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立慧与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刘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号。法定代表人:岳志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慧。上诉人河北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广告公司)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亚太广告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应当属于“物权保护纠纷”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适用法津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立慧起诉亚太广告公司,认为其构成虚假宣传,要求赔偿损失。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之规定,确定本案案由并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亚太广告公司的上诉��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