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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0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与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140号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区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7号安和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6元,减半收取为9368元,鉴定费6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74368元,由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新雄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人民陪审员  魏淼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