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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田××与唐××、齐一×、齐二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唐××,齐一×,齐二×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448-3号原告田××。委托代理人陈宗跃,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被告齐一×。被告齐二×。原告田××与被告唐××、齐一×、齐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引用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