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兆光机车配件厂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庆丰山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兆光机车配件厂,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庆某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庆丰山集体土地托管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02394号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兆光机车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3号6-9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005-8。代表人姚永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兆光机车配件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孟圣祥,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庆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庆某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不详。第三人重庆市庆丰山集体土地托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中梁镇庆某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曾洪亮,重庆市庆丰山集体土地托管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兆光机车配件厂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庆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重庆市庆丰山集体土地托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兆光机车配件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