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诉被告曾海峰、佛山市桂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曾海峰,佛山市桂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徐琼欢,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润香,是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国梁,是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海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现住地: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桂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徐家贤。委托代理人:潘洁颜,是广东雅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健仪,是广东雅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被告曾海峰、佛山市桂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海峰、佛山市桂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海峰、佛山市桂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曾海峰、佛山市桂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69元,财产保全费98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恩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