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行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交通行政许可驳回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5)白山行监字第2号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交通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白山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并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数量,并适时调整,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许可时不得承诺许可期限内不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数量。”及《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总量进行控制,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该项行政许可限额已满时,其他申请人则不能再申请此项许可。本案中,白山市市区内的出租车总量由白山市人民政府进行控制,白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白山市市区内出租车的数量为668台。虽然你公司取得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但由于你公司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时,白山市出租汽车运营许可限额已满,且白山市政府未作出增加出租汽车数量的计划,因此,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未为你公司颁发《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并无不当。综上,你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