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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春与被告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春,刘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3711号原告张秀春被告刘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春与被告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邵 杰审判员 王俊林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