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郝风路与郝风路、王德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郝风路,王德枝,史立民,靳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丛立刚。委托代理人李宁,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郝风路。被告王德枝。被告史立民。被告靳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诉被告郝风路、王德枝、史立民、靳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减半收取116元,诉讼保全费1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