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榕民终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秀钦、林瑞英、陈桂清、陈清良、陈金春与赵航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秀钦,林瑞英,陈桂清,陈清良,陈金春,赵航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4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钦,女,192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瑞英,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清,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良,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春,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专、郭东洪,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航,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林安民,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秀钦、林瑞英、陈桂清、陈清良、陈金春因与被上诉人赵航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秀钦、林瑞英、陈桂清、陈清良、陈金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秀钦、林瑞英、陈桂清、陈清良、陈金春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秀钦、林瑞英、陈桂清、陈清良、陈金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由上诉人林秀钦、林瑞英、陈桂清、陈清良、陈金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哲森代理审判员  陈碧珍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