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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杏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杏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瀍河区洛常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聪聪,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河南省嵩县白河乡白河街村黄柏沟组**号。特别授权。被告王杏利,女,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大庆路**栋1门***号。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夏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